(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祝春江与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春江,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祝春江,农民。被执行人李建林,广水市蔡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祝春江与被执行人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祝春江申请执行,需解除对李建林在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河信用社的银行帐号(即:81010000037050031)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建林在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河信用社的银行帐号(即:81×××3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