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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临海亨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梁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晓峰,临海亨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晓峰。委托代理人:任玉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亨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迎锋。委托代理人:杨颖敏。上诉人梁晓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晓峰于2014年7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晓峰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晓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4882元,由上诉人梁���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