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王**,女,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姜**,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阚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