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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王**,女,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姜**,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阚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