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行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志强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冀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区长。委托代理人闫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强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父张玉龙名下的房产在1984年因震后复建用地被政府拆除,请求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按唐山市政府及路南区同等地段的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并承担各种费用。但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本案案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因此,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平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