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宁镇杈张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现住山西省兴县蔡家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