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郑吉彬与王春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吉彬,王春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郑吉彬,女。被告王春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吉彬与被告王春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吉彬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吉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