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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郑吉彬与王春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吉彬,王春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郑吉彬,女。被告王春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吉彬与被告王春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吉彬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吉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