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飞与董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董士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陈飞,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士祥,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原告陈飞与被告董士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梅、郁莉、人民陪审员陈克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4日,被告董士祥以还信用卡上欠款为名,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两三天即归还。原告给钱后,被告当即打下一份欠条。多次催要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均未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自己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基本身份情况;证据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2013年6月24日出具一份金额为贰万元(200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被告董士祥以还所欠信用卡款项为由,立据从原告陈飞处借款2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士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陈飞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郁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