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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蒋馥名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将军路南巷溪园小区5栋1-2-1与林秋香现住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四里18栋1-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蒋馥名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将军路南巷溪园小区5栋1-2-1被执行人:林秋香现住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四里18栋1-6号本院在执行蒋馥名申请执行林秋香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秋香居住地及财产均在福卅市仓山区该案委托福卅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执字笫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