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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法文、宋国强与被告宋开亭、宋海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法文,宋国强,宋开亭,宋海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宋法文,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一村,居民。原告宋国强,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一村,居民。被告宋开亭,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一村,居民。被告宋海宁,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一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法文、宋国强与被告宋开亭、宋海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法文、宋国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法文、宋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法文、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法文、宋国强负担。审判员  朱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