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减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柳某某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某某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1001号罪犯柳某某。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胶南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9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柳某某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柳某某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柳某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柳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