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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武汉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武汉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黄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A1号。法定代表人张艳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攀。被告彭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宪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若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