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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董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267号申请人董某,农民。被执行人石某,农民。本院在执行董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婚生男孩董举阳,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侯占国审判员  王彦民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