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董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267号申请人董某,农民。被执行人石某,农民。本院在执行董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婚生男孩董举阳,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侯占国审判员 王彦民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