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包某某,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韩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某某已将执行标的1547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