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罗洪霖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93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洪霖,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5201031977********,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中路***号。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洪霖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洪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罗洪霖在本市云岩区长青路民政小区C栋1单元门口处,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盗走其新蕾牌电动车一辆,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罗洪霖在离开作案现场时被公安盘查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洪霖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公诉机关当庭表示,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罗洪霖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涉案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洪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现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