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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马修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马修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李爱华。被告马修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华诉被告马修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