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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吴秀燕与孙叶永、廖志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燕,孙叶永,廖志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446号原告吴秀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崇成、潘芙芳。被告孙叶永。被告廖志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燕与被告孙叶永、廖志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燕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志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燕撤回对被告廖志兰的起诉。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