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许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此款已由许某预交),由许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