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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邓贤好与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贤好,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邓贤好,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居民。被告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国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海青,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莹,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贤好诉被告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邓贤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邓贤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