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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黄树国诉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树国,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107号原告:黄树国。被告: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国诉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国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勇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路四季花城C栋3-2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黄树国自愿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勇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路四季花城C栋3-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吴勇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