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欧银妹、欧昌辉申请宣告邓付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银妹,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法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欧银妹,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人欧某,男,199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监护人邓付春,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的舅舅。申请人欧银妹、欧某诉称,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父亲欧雪生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了欧银妹、欧某。2002年2月申请人的父亲欧雪生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于2004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联系,申请人现一直随邓付春生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邓付金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邓付金,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清水桥镇田伟村*组。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欧银妹、欧某的母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父亲欧雪生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了欧银妹、欧某。2002年2月申请人的父亲欧雪生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于2004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联系,下落不明。申请人现一直随邓付春生活。被申请人邓付金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付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付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付金外出已满10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邓付金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5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邓付金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付金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欧银妹、欧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明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洪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