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路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某,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路某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亦未能提供被告路某详细住址,且未能在限定期间内按时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且未能在限定期间内按时交纳公告费,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新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