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廖莲好与刘淑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莲好,刘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2745号申请执行人:廖莲好,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淑玲(曾用名刘凤秋),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淑玲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N7C**汽车一辆。二、责令被执行人刘淑玲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