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03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高朔、王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王亮,高朔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03856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楠,女,系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新民市。被告高朔,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亮、高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元,应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员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