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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一初字第762号原告董某,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以在高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庚田人民陪审员  刘景华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卞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