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刘子秀、程德金、张江、崔贵财、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德水,张艳梅,张景成,梁国成,梁桂芝,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德水。被执行人张艳梅。被执行人张景成。被执行人梁国成。被执行人梁桂芝。被执行人都铁军。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德水、张艳梅、张景成、梁国成、梁桂芝、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