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志成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志成。上诉人王志成因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行诉初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王志成于2014年3月4日向靖江市人社局请求公开其申请工伤认定时的相关资料,靖江市人社局已于2014年3月13日对其进行相应回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志成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王志成提起上诉称: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事关能否认定为工伤,靖江市人社局所公开的材料中,没有登记表,申请表缺页,不符合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因此本案属法院受理范围。靖江市人社局告知上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未启动调查程序,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不是行政程序中的案卷材料,靖江市人社局至今未告知上诉人有关查询事宜。上诉人要求公开全部工伤认定申请方面的材料(含上诉人当时填写的全部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成向靖江市人社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靖江市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上诉人王志成要求靖江市人社局公开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属于以信息公开名义查阅案件材料,上诉人王志成认为要求公开的不是行政程序中的案卷材��,该意见显然与事实不符,靖江市人社局对上诉人王志成的信息公开申请已进行答复处理,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可予维持。上诉人王志成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丁 辰审判员 张国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储晓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