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马青诉裴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裴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马青。被告裴伟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原告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姒 勇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