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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利春诉被告魏春枝、李红英、卢庆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春,魏春枝,李红英,卢庆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湾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许利春。被告:魏春枝。被告:李红英。被告:卢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春与被告魏春枝、李红英、卢庆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利春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利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利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许利春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惠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