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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4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白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355号原告白某,女,汉族,住神木。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白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