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芦新增、王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新增,王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芦新增,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被执行人王定生,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卢新增与王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总额400000元及利息,已落实0元,未落实4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王定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吴占银审判员 肖士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