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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顺平与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顺平,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平。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郭成钰,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浙L×××××汽车组织拍卖,浙江金海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西大街46号2幢第五层东面第一间)以28万的最高价格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L×××××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浙江金海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浙江金海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受买人浙江金海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L×××××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 纪 章审判员 ���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 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