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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蔺兴威诉许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兴威,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蔺兴威。被执行人许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凉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许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彩礼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执行费50元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