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于XX,女。被告曹XX,男。原告于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