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涪法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刘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某某以其经充分考虑,决定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