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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严济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济才,李群珍,严圣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严济才。申请执行人李群珍。被执行人严圣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济才、李群珍与被执行人严圣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圣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圣彷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