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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朱飞强。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