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朱飞强。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