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福民与夏宝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民,夏宝生,刘树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宝生。原审被告刘树德。上诉人刘福民因与被上诉人夏宝生、原审被告刘树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福民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福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福民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上诉人刘福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