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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福民与夏宝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民,夏宝生,刘树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宝生。原审被告刘树德。上诉人刘福民因与被上诉人夏宝生、原审被告刘树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福民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福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福民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上诉人刘福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