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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望都县东升制鞋厂行政处罚案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望都县东升制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154-1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望都县庆都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熊建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望都县东升制鞋厂,住所地:望都县小西堤村。代表人王冬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望都县东升制鞋厂行政处罚罚款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协调解决,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望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冀保望)安监管罚(2014)ZY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春审 判 员  李月恒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梦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