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包俊与严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俊,严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包俊。被执行人严益。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包俊与被执行人严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严益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