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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包俊与严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俊,严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包俊。被执行人严益。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包俊与被执行人严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严益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