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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武占辉与王少威、陈月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449-1号原告武占辉,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威(又名王大伟),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陈月欣,男,成年,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人,现住河北省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占辉为与被告王少威、陈月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王少威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少威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申请费443元由原告武占辉负担,原告可在已提起的诉讼中,将该申请费追加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紫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