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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成燕翔与陈开达、夏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燕翔,陈开达,夏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成燕翔。被告陈开达。被告夏国胜。委托代理人张正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燕翔与被告陈开达、夏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燕翔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燕翔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燕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成燕翔负担。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仲正东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