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成燕翔与陈开达、夏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燕翔,陈开达,夏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成燕翔。被告陈开达。被告夏国胜。委托代理人张正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燕翔与被告陈开达、夏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燕翔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燕翔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燕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成燕翔负担。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仲正东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