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廖元磊与程邵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廖元磊,男,生于1983年5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程绍军,男,生于1975年12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朱定川,女,生于1976年4月18日,汉族,系程绍军之妻。申请执行人廖元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4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绍军在大竹县竹阳镇东湖一号有住宅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绍军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一号的住宅用地20.48平方米予以查封(土地证号:竹国用2013第XXX**号)。查封期间对上述被查封物不得买卖、转让和设置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良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