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廖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廖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胡某,女,1991年6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邱某,男,1987年12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