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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鑫与田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田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4498号原告李鑫,男,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被告田敏,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军房,河南金学苑(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方,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鑫诉被告田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