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崔桂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0145号原告崔桂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香,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桂兰诉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兰撤回对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瑛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