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6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汉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661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郭明。被执行人刘汉廷,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汉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93725.74元;该案案件受理费9693.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汉廷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09370.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