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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卢诗翰与杭州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诗翰,杭州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卢诗翰。被告杭州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原告卢诗翰诉被告杭州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诗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诗翰负担。审判员  蔡智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