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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红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鸿党与被执行人金明德、赵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鸿党,金明德,赵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红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金鸿党。委托代理人杨维志,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金明德。被执行人:赵祥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鸿党与被执行人金明德、赵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明德、赵祥林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二人因不服二审判决于2014年5月12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暂无结果。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结果出来后再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2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宁德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