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红霞诉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义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荆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今年10岁。婚后被告长期赌博,不上班,生活无法维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依据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25日生育一子。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十余年,双方缔结婚姻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都应该相互包容、谅解,妥善解决夫妻矛盾。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