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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催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浙江巨泰轮胎有限公司、管敏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巨泰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催字第192号申请人:浙江巨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司城村一区**号。法定代表人:管敏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浙江巨泰轮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422130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月21日、出票金额4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徐能江心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舒迈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舒迈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巨泰轮胎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巨泰轮胎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欣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